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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著式框架式信號燈桿附著安裝在上跨橋和附近構造物上,按附著版面所處位置不同分車行道上附著式、路測附著式兩種。附著式標志的安裝高度應符合GB3.12.1和GB3.12.3規定。如果標志支撐結構位于路側凈區內應確保其部隊駛離道路的車輛構成危害,否則宜采用階梯效能結構或設置相應的防護、警告設施。使用和維護:
1.道路交通標志設置(調整)應在新(改、擴)建道路建成通車前完成,路網中與此新(改、擴)建道路相關的道路上與其相關的標志也應同步調整,完善設置。
2.當道路交通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相關標志的設置應盡量使用公路標號、城市道路名稱標志,以使道路使用者了解其所在路線和位置。
3.標志應經常清潔、維護,保持足夠的你反射性能,保證視認性。標志使用中還應避免其被數目遮擋、被路燈照明影響視認。
4.標志的形狀、顏色在其使用期內應符合本部分的規定。